【民事類大法庭裁定之整理(108.11.27〜110.2.3)】
2021-02-08
【大法庭裁定專區】
一、 今日分享:民事類大法庭裁定之整理(108.11.27〜110.2.3)
二、 適合服用者:考試科目中有考民事法(含民法、民訴)的考生、想持續吸收新知但又很忙的實務工作者、認真向學的法律系學生、沒什麼特別需求就是純粹喜歡法律的人。
★為什麼考生要看大法庭裁定?因為提案到大法庭的爭點很可能在國考題目中出現,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可以說是實務的穩定多數見解,所以說重不重要?
★從大法庭制度實施起到目前為止,有作成民事大法庭裁定的只有3個,在徵詢程序中有統一見解的就1個,其他還有4、5個提案還沒作成大法庭裁定,也就是說現在可供參考的大法庭統一民事見解也才4個,所以有考民事法的還不趕快背爆這4個大法庭裁定嗎?
★簡要整理:
1. 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如原告被刑事法院認定非被害人者),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得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該項欠缺。【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 號】
2. 民法第1079條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以收養之意思,自幼撫育他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者,如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且該法定代理人事實上能為意思表示時,須經其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始得成立收養關係。【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19 號】
3. 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應以西元1936年4月16 日批准之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為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有拘束力。【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980 號】
4. 民法第184 條,於法人之侵權行為亦有適用。【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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