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2021-07-15

【大法庭裁定專區】

#非對話意思表示 #達到主義 #民法 

一、 今日分享: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二、 適合服用者:考試科目中有考民事法(含民法、民訴)的考生、想持續吸收新知但又很忙的實務工作者、認真向學的法律系學生、沒什麼特別需求就是純粹喜歡法律的人。

三、簡要整理:

1. 爭點: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2. 結論:採肯定說,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3. 理由:

A. 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乃採達到主義,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B. 書面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已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之狀態時,應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否則如相對人不閱讀其受領之書面,即謂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將使其效力之發生任由相對人支配,顯非事理之平。

C. 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四、談主的提醒:本件裁定是在討論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時點的問題,因非對話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所以原則上只要書面郵件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中即為生效,不以相對人實際閱讀或領取信件為必要,不然相對人就可以故意不去領或不閱讀信件,使意思表示生效時點任由相對人控制,這樣實不合理,但表意人如果不是以掛號信通知時,相對人若能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意思表示就例外的尚未生效,以兼顧相對人之權益。這號裁定跟實務上向來的見解相同,要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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