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

2021-07-15

【大法庭裁定專區】

#不溯及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性平會

一、 今日分享:行政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5號)

二、 適合服用者:考試科目中有考公法的考生、想持續吸收新知但又很忙的實務工作者、認真向學的法律系學生、沒什麼特別需求就是純粹喜歡法律的人。

三、裁定主文: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

四、談主的提醒:

1. 這件裁定涉及性平法中關於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調查小組,可否全部外聘的問題,107年修法前規定,僅得部分外聘,修法後就得全部外聘,而且規定施行前,亦同。

2. 那問題來了,修法前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採用全部外聘作成調查報告,進而作成解聘處分,這樣的處分是否合法?這要先問得全部外聘的規定有沒有溯及已經終結的調查程序(已作成調查報告的情形)?

3. 本件裁定認為,新法的規定沒有溯及既往,而且程序從新是指新的行政法規範公布時,尚在進行中的行政程序,若新法公布時,程序已終結,就沒有程序從新的適用,所以像本件的情形是新法公布前,就已經調查完而且作成處分了,就不能說要適用新法的規定,說全部外聘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本件情形應適用當時調查時的法律(舊法),只能部分外聘,但學校卻全部外聘,有程序違法的瑕疵,而就違法程序所作成的實體處分(如:解聘處分),即為違法之行政處分,得撤銷。

Ps.各位談粉注意,本件裁定雖然是涉及性平法,比較沒有那麼熱門,但是因為程序瑕疵而作成違法處分還是很有可能考在行政法中,問你說這處分合不合法,此就會涉及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等行政法重要原則,所以這號裁定還是很有行政法的考相,千萬不要以為它不重要而忽略它喔!!

詳細整理參以下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UyFkpFJjjsOpeuYJTcLcx2PhNUsE1rW/view?fbclid=IwAR3ImfBiiaF_VaBvqW3kb6fBVNMm4SclSPu2EhDT4_ERsfB_XlmhZgk4g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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