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類大法庭裁定之整理(110.03.24〜110.05.14)

2021-05-29

【大法庭裁定專區】 

#毒品 #意圖販賣 #連續犯 

★今日分享:刑事類大法庭裁定之整理(110.03.24〜110.05.14)

★簡要整理:

1.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771 號】

2. 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 號】

3. 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規定,為「附命緩起訴」處分者,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因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110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判決(經徵詢程序統一見解)】

4.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48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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