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2021-07-15

【大法庭裁定專區】

#共有人 #多數決 #優先承買權 #債權效力 #給付不能

一、 今日分享: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二、 適合服用者:考試科目中有考民事法(含民法、民訴)的考生,特別是有考土地法的要更加注意。

三、主文: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四、談主的提醒:

1. 本件裁定的重點在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而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的基地優先購買權,則具物權效力,雖都為優先承買權,但兩者效力不同,要特別注意。

2. 第2個重點在於,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土地)時,也是處分自己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代不同意(少數)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但這並不代表少數共有人不能依土地法34-1條第4項行使優先承買權。(簡而言之,本裁定肯認少數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但這個優先承買權,依第1點所述,僅具債權效,不會影響到多數共有人(出賣人)跟第三人(買受人)的買賣契約和物權移轉的效力,如果多數共有人沒有通知少數(不同意)共有人,且已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此時土地已為第三人所有,少數共有人就不能主張優先承買權了,故多數共有人與少數共有人間並無成立買賣契約,少數共有人自不得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但若因多數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致少數共有人因此受有損害時,少數共有人得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ps.優先承買權是民法的熱門考點,此外,土地法第34-1條更是地政類科必讀的條文,因此,本件裁定對於要考地政地談粉來說,是必讀的!!

詳細整理參以下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NWLxx0qQj4HpmxVFQuQ2TbwkK09KdKm/view?fbclid=IwAR0CTaEdwuGY7bHrM3L38vzUvwGajoRYvUx_31NMBpPVittkKjzpcSt5K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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