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考題解析(110年四等關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法學緒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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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日分享:法學知識考題解析(110年四等關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二、適合服用者:有考法緒的考生。
三、本次談主只挑5題判斷題,就是那種法條跟釋字看完還是找不太出答案的那種,如果大家喜歡這個單元的話,記得留言給談主知道,以後可以定期做。
【憲法: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5、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A. 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B. 提起訴訟,並有確定終局裁判
C. 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
D. 應於裁判確定後 5 年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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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人民聲請釋憲之要件,規定在現行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由此可知A、B、C是正確的,目前人民提起釋憲無時效之限制,但是須注意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聲請釋憲,依該法第59條之規定,須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果】
36、16歲之學生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得其父母乙、丙之允許,其所為之行為即為有效?
A. 甲為獨資經營咖啡店
B. 乙向建商購買房屋一間贈與給甲,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建商將該屋給付予甲為契約之標的,而甲表示享受其利益者
C. 甲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
D. 甲捐助新臺幣 1,000 萬元設立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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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規定,原則上,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78);契約行為,效力未定(民79)。這些是怕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而輕率為法律行為進而受到不利的法律效果,為保護未成年人而設此些規定,但如果對未成年人有利的就會例外讓法律關係有效,如同民77但書之規定。
A. 獨資經營咖啡廳,依民85第1項規定,須法代允許。
B. 甲受贈一間房屋是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依民77但書,不用法代同意也有效。
C. 免除債務意思表示一經甲表示,甲的債權即為消滅,性質上是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依民78,未得法代同意,無效。
D. 捐助行為係指捐助人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而捐出財產,性質屬單獨行為,依上述也是無效。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35 、下列那一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最短?
A. 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商品價金請求權
B.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 律師的報酬
D. 房屋每月租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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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
A. 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商品價金請求權:5年(這個可能大家會比較有疑問,原本依民127第8款商品價金請求權是2年,但依民137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B.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5年(民125,法律沒特別規定就是15年)
C. 律師的報酬:2年(民127第5款)
D. 房屋每月租金給付請求權:5年(民126)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7、甲將其 A 屋租予乙,該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後甲將乙使用中之 A 屋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無效,而房屋讓與行為有效
B. 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行使撤銷契約之權利
C. 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甲、乙間之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然繼續存在
D. 丙得依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乙主張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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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這題是在考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要件,原則上債權具有相對性,也就是甲乙之間的債權契約是不能拿來對丙主張的,但為了保護弱勢的承租人,立法者訂定了本條,使租賃契約具有類似物權的性質,若租賃契約符合本條之規定,那後手(房屋買受人丙)就得繼受甲乙的租約,不得把乙趕走。
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
1. 租賃物交付後。
2. 承租人占有中。
3. 租約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者,須經公證。
本題乙符合前2個要件,但該租約是未定期限卻沒公證,不符合第3要件,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因此丙得依767向乙請求返還房屋。
【公司法:公積撥充資本】
44、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無累積虧損,且公司現金充裕,董事會擬發放現金予股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但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B. 公司須有盈餘始得分派現金,故 A 公司無法派發現金予股東
C.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者,應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
D.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章程得訂明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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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
A. 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參照
B. 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原則上有盈餘才有發放股利、現金,但因為部分公司在過去已經累積大量的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有助於公司維持股利發放政策,吸引投資,故讓公司彈性利用此些公積發放現金,所以只要公司無虧損(不一定要有盈餘)就可以將此二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新股或現金。
C. 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參照
D. 公司法第240第5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