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經由徵詢程序統一見解)

2021-05-09

【大法庭裁定專區】

#土地法 #土地登記規則 #地政 #自動回復說

一、 今日分享:行政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8號判決,經由徵詢程序統一見解之裁判)

二、 適合服用者:考試科目中有考行政法或土地法規的考生、想持續吸收新知但又很忙的實務工作者、認真向學的法律系學生、沒什麼特別需求就是純粹喜歡法律的人。

三、簡要整理:

1. 爭點:已成為國有之原私有土地,如回復原狀時,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其意義為何?該土地於回復原狀時,原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之核准(自動回復說)?抑或僅取得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於行使該請求權並獲准回復登記後,始回復其所有權(核准回復說)?。

2. 結論:採自動回復說。

3. 理由: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尚無待於申請地政機關核准,申言之,此為土地所有權依法律規定而喪失或回復,在要件事實發生時,即生所有權在歸屬之變動的物權效力,其在土地登記簿上之之記載,僅是公示的方法。

4. 附錄:土地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第12條規定:I.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II.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14條規定:I.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II.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四、談主的提醒:本號判決涉及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的適用,本文只介紹歧異見解統一的部分,即土地法第12條第2項所謂回復所有權的性質為何,但本判決涉及之爭點不只這個而已,另外,關於本件到底是地政機關應實質審查,還是有爭執時可以先駁回,讓人民去尋民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此兩者適用上的區別為何?也是本件的重要爭點,談主建議要考地政士或高普地政的同學,記得好好閱讀這個判決,是個很有考相的判決喔﹗

完整判決:

https://l.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law.judicial.gov.tw%2FFINT%2Fdata.aspx%3Fty%3DJ2%26id%3D3%252C108%252C%25E4%25B8%258A%252C688%252C001%26fbclid%3DIwAR3iYTpv1oLosj3IkUu6Rtif8dyN7myb1yu42qjuqMPmAZQgESDSxEdI03c&h=AT0Rsjd7DaZ71KlZF8L3_TuhaninWEPl51ErRp2cpmL85mnhotHJx5DV6z5ZJNd01DCiKyygjqRNncMJ9TjM42h2I5OGgvRLKQbAz_9m6z0jcMvaNOmqr5j0qFsxcxg-vIW9&__tn__=-UK-R&c[0]=AT2mTVnxpDdJWF0HwLnsFkIMeuNNzn6VwHIQRrG5WbfJV9XaMIzdUDf6DcYENktO7HJD0sg1VQUtBOX1x7PovEVj5mRYEOV7bZPXEKlx9Wl4tsakDuP1w939u6sq0bHOBtsE6c7hOXFmmvvFw1dEevoOUV7nWowjRQrY2cPsQ36I0kRtzrftuNRArU98frwl8b8y

 

PS.目前民事,行政都更新到最新了,談主下周再來整理刑事的,快要到考試月(7-10月)了,大家記得要多補充一些新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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