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總整理

2021-07-15

【座談會專區:110年高等行政法院】

#法律座談會 #行政法 

一、今日分享:110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總整理(總共6個提案)。

二、適合服用者:要考行政法相關類科的考生和實務工作者。

三、簡要整理:

●提案一:

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待判決確定後,始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訴(甲說)?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訴(乙說)?還是進入實體審理(丙說)? 

➣大會研討結果:多數採丙說。《實到49人,甲說:9票、乙說:0票、丙說:19票,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提案二:

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將某受污染之場址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污管制區,並公告認定污染行為人為A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命A公司於 6 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倘逾期未提報,將逕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3 條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改善並向其等求償所支出之費用。嗣未獲A公司回應,主管機關可否於估算該污染控制場址採取適當措施改善所需費用之金額後,於實際執行改善作業前,即以行政處分逕命A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清償上開費用? 

➣大會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否定說)。《實到 49 人,甲說:9 票、乙說:23 票,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提案三:

設籍並居住於臺中市之甲,就其所有之商標經第三人提起商標評定案件委任址設於臺中市之乙為代理人,委任狀載明乙有為甲提起訴願之權限。嗣該商標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成立,該評定成立之審定(下稱原處分)對乙送達,甲對審定結果不服,乃委任址設臺北分所之丙為代理人向設址臺北市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下稱訴願會)提起訴願,訴願會嗣後以甲提起之訴願已逾期一日,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請問原處分送達住居所均不在訴願會所在地之訴願人甲及評定階段委任之代理人乙,甲提起訴願之期間是否得扣除在途期間?

 ➣大會研討結果:決議採乙說(肯定說-扣除在途期間)。《實到 49 人,甲說:13 票、乙說:29 票》

●提案四:

A地為區域計畫公告後,經所轄縣政府依規定編為農牧用地之土地,其所有人甲未經許可在其上興建鐵皮房屋一棟作工廠使用,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A土地,嗣後甲將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

問:(一)主管機關可否以乙為A地之所有人,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乙裁處罰鍰?(二)主管機關於乙取得A地所有權後,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後段規定,命拆除A地上之鐵皮房屋以恢復原狀時,應以何人為處分之對象?

 ➣大會研討結果:

問題(一):決議採乙說(可對乙裁處罰鍰)。《實到46人,甲說:0票、乙說:40票》

問題(二):多數採乙說(應以乙為恢復原狀之處分對象)。《實到46人,甲說:0票、乙說:20票 、丙說:14票,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提案五:

原告請求被告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被告機關未予准許,原告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告欠缺公法上請求權,究應以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而裁定駁回(甲說),或應以實體上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乙說)? 

➣大會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實到 46 人,甲說:15 票、乙說:16 票,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提案六:某甲提起行政訴訟經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某甲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事由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再審之訴,經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無再審事由判決駁回後,甲不服提起上訴,則高等行政法院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合議庭法官,就該再審判決之上訴事件,是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6 款「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規定迴避? 

➣大會研討結果:決議採甲說(應迴避)。《實到 46 人,甲說:31 票、乙說:0票》

ps.各位談粉千萬不要小看座談會,其實高普考、特考都很愛考,所以全部的提案都要大概知道內容和結論,其中提案2、4、6特別重要,各位談粉記得要再去看一下各說的見解,或許之後有時間我會特別挑出來評析一下,如果有時間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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