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專區:有關職場性騷擾的考題】

2021-02-07

【法學緒論專區】 

一、 今日專題:近幾年法緒中有關職場性騷擾的考題

二、 選擇題測驗:

1.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2. 甲受僱於乙公司,受僱員工僅 1 人,並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受僱期間,甲遭受乙公司負責人性騷擾,甲遂離職並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 受僱員工僅 1 人,乙公司並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義務 

(B) 甲已離職,乙公司無需處理 

(C) 乙公司僅僱用員工 1 人,無需進行性騷擾防治

(D) 乙公司雖僅僱用員工 1 人,仍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有關雇主之民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A) 只要雇主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B) 縱使雇主已遵行該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但是損害仍然發生,雇主仍應與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C) 雇主如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D) 雇主與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事後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三、 複習時間:

◎什麼是性騷擾?

類型一:員工在工作時,有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他(她)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他(她)覺得自己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干擾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類型二:老闆對員工或來求職應徵的人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的交換條件(例如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

◎公司(老闆)有什麼義務?

1. 公司(老闆)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

2. 有30個以上員工的雇主,應該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這些規定。

3. 雇主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4.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發生,卻沒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被害人可以請求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5. 被害人因性騷擾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被害人有什麼救濟方法(可以怎麼樣捍衛自己的權利)?

1. 向雇主申訴,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2. 因為職場性騷擾而受有損害的被害人,可以請求雇主及行為人(即加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但老闆證明已遵行各種防治性騷擾的規定,而且對該事情的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老闆可以主張不負賠償責任。但法院可以因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使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被害人受到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有名譽被侵害者,也可以一併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5. 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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